律师档案
苟晓蓉
苟晓蓉律师
上海 闵行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苟晓蓉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不是预约?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2-02 15:29)    点击:864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不是预约?

  所谓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亦称预备合同;

  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也就是正式合同。

  也就是说,订立预约在当事人间产生的义务为在约定的某一特定时段签订本约。所以,预约是一种暂时性契约,指向的标的为签订本约行为本身,创制了当事人间的缔约义务。

  预约的构成,一般来说,需要考察两方面的要件:

  1、 预约的形式问题。如果将要签订的正式合同有强制的形式规定的,不得以预约迂回为脱法行为,若预约的内容已有拘束力时,不论其是否尚须为主契约的缔结,于预约中应适用与主契约相同的形式规定,一如此拘束存在于主契约的情形,以防止脱法行为。

  2、预约的确定性问题。“若以预约所建立的缔约义务,并不充分确定,亦无法解释确定预约的内容,则其义务及预约本身均不生效力。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苟晓蓉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苟晓蓉律师,苟晓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苟晓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2192189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苟晓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闵行区律师 | 闵行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苟晓蓉律师主页,您是第2663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