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苟晓蓉
苟晓蓉律师
上海 闵行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苟晓蓉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什么情况不能认定为彩礼?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02 16:45)    点击:199

什么情况不能认定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苟晓蓉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苟晓蓉律师,苟晓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苟晓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2192189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苟晓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闵行区律师 | 闵行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苟晓蓉律师主页,您是第2656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