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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清算组织的产生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28 09:22)    点击:305

外商企业清算组织的产生

  依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企业进行清算,应由企业的权力机构组成清算委员会,即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企业的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如果由法院裁决清算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由法院指定。

  清算委员会在企业清算期间,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代表企业起诉和应诉。这是由于,企业虽已解散,但其法人资格并不随即消灭,企业法人资格在清算期间内和清算事务权限内仍然存续,直到清算终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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