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20 16:22) 点击:311 |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依据上海高院《关于高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第五条,则房屋是父母出资购买的,在合同中,以自己子女作为共同购买人,并最终在产证登记上是己方子女的名字而无其妻子的名字,按照规定,可以认定是男方父母明确向己方子女赠予一部分的产权,该赠予部分的出资应是个人所有,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子。 但是,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则本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分割。 对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应注意法条中“明确”二字的的真正含义,明确——即清晰明白而确定不移,“清晰明白”要求父母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其形式是可确定的、固定的(最好是书面形式并经公证);“确定不移” 要求父母做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确定唯一的、不含任何歧义的。因此,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虽无书面赠与协议,但其事实上将产权证书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可以认为父母对子女做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在形式上是明确的赠与行为;虽然其赠与行为在形式上是明确的,但其内容却不符合“确定不移”的要求 ——即内容上并非确定唯一、不含任何歧义的:首先,虽然出资的父母将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但却并未明示自己子女的配偶是否享有赠与的份额;其次,如出资父母并无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却并未明确排除自己子女配偶方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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